关于李总曾在我之前那个网站恶意更改的事情
2026-03-03 11:10:05
发布于:浙江
本帖希望:
- 不能上榜!!!
- 这次事件不需要AC君,不是内部矛盾,ACGO只是我的一个分散点
- 本帖希望AC君不要删除,如果本帖下方有恶意骂人、侮辱人,我会删评论的哈
- 如果有人真的不爽,可以和我对线,我不会举报你们的
本次事件申明:
- 本贴不需要@AC君,这个帖子只是我想维权,并不是喷李总和Eucatastrophe
- 然后就是我想说的是:这个网站我享有著作权!
- 感谢忘川秋库为我提供的珍贵记录,谢谢哈
好吧,我承认之前那个网站侵权,但是先暂时放放。
正文:
先放事例:
呃,这个寒假我拿秒哒写了个网站,然后我给李总看看嘛,对吧,然后李总不知道咋回事在那边玩我的网站,最开始还好,
还是很好的,后来我更新了网站,然后他就在那边乱发贴,然后疑似创建了"Fuck"这个小号,不停的乱发贴,严重影响了我网站的秩序。
后来我求过他,让他恢复,但他却说“好玩”!我开始的时候是同意了,我中途的时候让他停止他的违法行为,但他还在恶意更改我的网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
-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所以在这里,就已经构成了刑事犯罪,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事实陈述:
我在聊天中明确要求李总停止违法行为,但他仍然继续修改我的网站。这说明他的行为是故意的、恶意的,不是无心之失。
就算法院没有判定构成刑事犯罪,那么也构成行政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李总的行为至少符合第二项和第三项。
图片:



呃...

然后后面就是我和李总的博弈
第二次!图片:



哦,不止如此,我能报警的哦
正文:
- 关于李总恶意破坏我网站的内容:
李总说:“你的网站域名是appmiaoda.com的子域名,所以的注册人/机构是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即百度)。
而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你作为网络运营者(这个网站的实际内容管理者),必须履行一系列安全保护义务,以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如果因为没有履行好这些义务,导致网站被攻击并产生了危害后果,你就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且,违法的界限是我有非法所得,我并没有从中获得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原文
第七十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网络,是指由计算机或者其他信息终端及相关设备组成的按照一定的规则和程序对信息进行收集、存储、传输、交换、处理的系统。
(二)网络运营者,是指网络的所有者、管理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
(三)网络数据,是指通过网络收集、存储、传输、处理和产生的各种电子数据。
(四)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等。
所以“域名是百度的,所以网站不属于你”是错误的! 域名所有权 ≠ 网站内容所有权
以及“你不是网络运营者”也是错误的! 根据第七十六条,我是网站的实际内容管理者,我就是网络运营者
和“你没有责任追究权”更加错误! 我是网络运营者,我有权利要求网络免受干扰、破坏
所以得出结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网络运营者是指网络的所有者、管理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我是这个网站的实际内容管理者,所以我就是网络运营者,这一点和域名是谁注册的没有关系。
- 李总说:“而且,无论是刑事犯罪(如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还是民事侵权,都需要有实际的损害后果。我仅修改自己的积分、提权,没有导致网站下架/无法运行。而且,这个网站是ai生成的,这个网站不是你的“合法权益”。”的问题
核心反驳:李总说的“没有实际损害后果”是错的
他用“网站没下架、没无法运行”来否定损害,这是对“损害”最狭义、最自私的定义。法律上的“损害”远不止这一种。
一、针对“没有实际损害后果”的反驳
| 他的说法 | 对应的法律条款 | 你的反驳逻辑 |
|---|---|---|
| “网站没下架/无法运行,所以没损害”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 “损害”不一定是最终的毁灭。你把我的网站搞出Bug,导致它功能不正常、用户体验变差,这就是对网站“财产安全”的“危及”。根据这条法律,我有权要求你停止侵害、排除妨碍。你制造Bug的行为,本身就是损害。 |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 你修改了我的网站,造成了Bug,这就是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的干扰,导致了它不能正常运行(虽然没彻底瘫痪,但运行不正常了)。这直接触犯了这条行政法规,和网站下不下架无关。 | |
| 《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虽然你的行为可能还没到“后果严重”的刑事犯罪地步,但法律逻辑是一样的:“修改、干扰”本身就是构成要件的核心行为,有没有“下架”只是后果程度不同。 |
二、针对“仅修改自己积分、提权”的反驳
| 他的说法 | 对应的法律条款 | 我的反驳逻辑 |
|---|---|---|
| “我只修改自己的积分、提权” |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 网站的管理权和数据是属于我的。你通过“提权”获取了本不属于你的权限,这是一种无权占有。你修改积分的行为,是对我网站数据的非法处置。 |
|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 你“提权”就是未经允许进入网络资源,你“修改积分”就是未经允许对网络功能进行修改。这都是明确的违规行为。 |
三、针对“AI生成的网站不是合法权益”的反驳
这里再明确一下对应的法律条款:
| 他的说法 | 对应的法律条款 | 我的反驳逻辑 |
|---|---|---|
| “AI生成的网站不是我的合法权益” | 《著作权法》第三条:(八)计算机软件;(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 我用AI生成网站,投入了智力劳动(构思、调试、修改),最终成果是一个计算机软件或符合作品特征的智力成果,我享有著作权。 |
|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我的网站、积分等,都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 |
总结:他的所有说法,都能找到对应的法律条款来反驳
| 他的论点 | 可以被反驳的法律条款 |
|---|---|
| 没有实际损害 | 《民法典》1167条、《治安管理处罚法》29条 |
| 只改自己积分/提权 | 《民法典》235条、《计算机安全保护管理办法》6条 |
| AI网站不是合法权益 | 《著作权法》3条、《民法典》127条 |
- 李总说:“看了你发的这两张“AI截图”,我反而放心了,这证明你手里没有任何实质性的法律依据,只能靠AI生成的泛泛而谈来吓唬我。AI是在回答一个假设性问题(“用AI制成的网站被别人入侵且被恶意更改,是否法”),而不是在针对你的具体案情做判断,逻辑辑上完全不成立。”
李总,你发的这段话,恰恰暴露了你对法律的理解有多片面。AI是在回答一个普遍性问题,而不是在替你辩护。现在我来一条条用法律条款反驳你,请你看清楚。
一、关于“AI截图是泛泛而谈,不针对具体案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我的反驳:
你说AI的回答是“泛泛而谈”,但你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来证明我的网站没有受法律保护,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来证明你的行为是合法的。你只是空口说“没有损害后果”,但我网站的Bug就是损害后果,你修改的行为就是证据。
二、关于“没有实际损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我的反驳:
你多次修改我的网站,造成Bug,这就是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的干扰,导致它不能正常运行。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这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和网站下不下架无关。你所谓的“没有损害后果”,在法律上根本不成立。
三、关于“仅修改自己积分、提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五)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我的反驳:
你通过“提权”获取本不属于你的权限,这就是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违反了《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你修改积分,是未经允许对数据进行修改,违反了第六条第三项。你所谓的“只改自己的”,改变不了你非法进入和非法操作的事实。
四、关于“AI生成的网站不是你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视听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我的反驳:
我的网站是我用AI生成的,但我投入了智力劳动(构思、调试、修改),最终成果是一个计算机软件,属于《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八项的保护范围。同时,我的网站、积分等,都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受《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保护。你说“AI生成的网站不是合法权益”,完全是对法律的误读。
五、总结:你的每一句话,都有法律条款对应反驳
| 你的论点 | 被反驳的法律条款 |
|---|---|
| AI截图是泛泛而谈 |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证据规定》第2条 |
| 没有实际损害后果 | 《民法典》第1167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9条 |
| 仅修改自己积分/提权 | 《刑法》第285条、《计算机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6条 |
| AI网站不是合法权益 | 《著作权法》第3条、《民法典》第127条 |
李总,你发的那些话,恰恰证明你拿不出任何实质性的法律依据来为自己的行为辩护。而我引用的每一条法律,都是公开可查的。如果你觉得我哪里说错了,请你拿出具体的法律条款来反驳,而不是继续用空话来吓人。
- 李总曾评论我的警示帖子:“
而且,无论是刑事犯罪(如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还是民事侵权,都需要有实际的损害后果。我仅修改自己的积分、提权,没有导致网站下架/无法运行。而且,这个网站是ai生成的,这个网站不是你的“合法权益”。”
李总,你说“没有实际的损害后果”,这是对法律最典型的误读。我们一条条来看:
一、关于“没有实际损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我的反驳:
你把我的网站搞出Bug,导致它功能不正常、用户体验变差,这就是对网站“财产安全”的“危及”。法律上,“损害”不一定是最终的毁灭,“危及”本身就是一种损害状态。我有权要求你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我的反驳:
你修改了我的网站,造成了Bug,这就是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的干扰,导致了它不能正常运行。法律没有要求“不能运行”必须是彻底瘫痪,运行不正常就是“不能正常运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我的反驳:
虽然你的行为可能还没到刑事犯罪的“后果严重”程度,但法律逻辑是一样的:“修改、干扰”本身就是构成要件的核心行为,有没有“下架”只是后果程度不同。
二、关于“仅修改自己积分、提权”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我的反驳:
你通过“提权”获取本不属于你的权限,这就是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违反了第六条第一项。你修改积分,是未经允许对数据进行修改,违反了第六条第三项。你所谓的“只改自己的”,改变不了你非法进入和非法操作的事实。
三、关于“AI生成的网站不是你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
(八)计算机软件;
(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
我的反驳:
我的网站是我用AI生成的,但我投入了智力劳动(构思、调试、修改),最终成果是一个计算机软件,属于《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八项的保护范围。我是“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所以我是作者,享有著作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我的反驳:
我的网站、积分等,都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受《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保护。你说“AI生成的网站不是合法权益”,完全是对法律的误读。
四、总结:你的每一句话,都有法律条款对应反驳
| 你的论点 | 被反驳的法律条款 |
|---|---|
| 没有实际损害后果 | 《民法典》第1167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9条、《刑法》第286条 |
| 仅修改自己积分/提权 | 《计算机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6条 |
| AI网站不是合法权益 | 《著作权法》第3条、第11条、《民法典》第127条 |
李总,你发的那些话,恰恰证明你拿不出任何实质性的法律依据来为自己的行为辩护。而我引用的每一条法律,都是公开可查的。如果你觉得我哪里说错了,请你拿出具体的法律条款来反驳,而不是继续用空话来吓人。
- 李总又说:“只可惜网站并不属于你,属于百度”
李总,你说“网站属于百度”,这是对法律事实最严重的曲解。我用《民法典》和《著作权法》的核心条款给你讲清楚:
一、域名所有权 ≠ 网站内容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
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对应逻辑:
你一直抓着“域名是百度的”不放,但域名只是一个地址,就像门牌号属于房产公司,但房子里的装修、家具、生活痕迹属于住户。我的网站内容、设计、文字,是我创作的,不是百度的。
二、网站内容的著作权归创作者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
我的反驳:
我是这个网站的创作者。我输入指令、调试代码、修改界面、发布内容,这些都是我的智力劳动。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而我就是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
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前款规定以外的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制作者享有。
我的反驳:
我的网站属于“前款规定以外的视听作品”。我和百度之间没有约定著作权归属。在这种情况下,由制作者(我)享有著作权。
三、实际管理权属于我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网络运营者,是指网络的所有者、管理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
我的反驳:
我是这个网站的实际内容管理者。我每天登录、管理、维护它。根据《网络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我就是网络运营者。这一点,和域名是谁注册的没有任何关系。
四、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我的反驳:
我的网站是我投入时间、精力、甚至积分换来的成果,这是我的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是我的劳动成果,而不是工具提供商(百度)的域名。
五、打个比方让你明白
你在淘宝开了一家店,店铺的域名是 xxx.taobao.com。
如果有人把你的店搞得乱七八糟,你说:“这是我的店,你凭什么搞破坏?”
对方说:“域名是淘宝的,所以店是淘宝的,不是你的。”
你觉得这个逻辑成立吗?
当然不成立。店铺的装修、商品、经营,都是你的。
我的网站也一样。域名是百度的,但网站的内容、设计、管理,都是我的。
六、总结一句话
李总,你说“网站属于百度”,是把工具提供商和内容创作者混为一谈。
法律上,域名所有权 ≠ 网站内容所有权。
我是创作者,我是管理者,我是网络运营者,我享有合法权益。
你的攻击,侵犯的就是我的权益,不是百度的。
- Eucatastrophe说:“这么说吧,真上法庭了你一点优势没有,除非你找法外狂徒张三、”
hh
Eucatastrophe说:
“真上法庭了你一点优势没有,除非你找法外狂徒张三”
我的反驳(配上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我的回应:
我不用找“法外狂徒张三”,因为法律本身就是我的后盾。根据《民法典》第三条,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需要虚构的人物来帮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我的回应:
你说我“没优势”,请你拿出证据来证明:
- 我的网站不受法律保护?
- 你的行为是合法的?
- 我造成了什么“过错”?
你拿不出来,因为事实不在你那边。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
我的回应:
我是这个网站的创作者,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一条,我享有著作权。这不是“张三”给我的,是法律给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网络运营者,是指网络的所有者、管理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
我的回应:
我是这个网站的实际管理者,根据《网络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我就是网络运营者。我对网站有管理权和控制权,不需要“张三”来帮我争取。
总结一句话:
Eucatastrophe,你说我“没优势”,但法律条款一条条都摆在这里。我不用找“法外狂徒张三”,因为法律本身就是我的“法内狂徒”。
- 李总说:你没有网站所有权“”
反驳一:网站内容的所有权归创作者,而不是工具提供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
我的反驳:
我是这个网站的创作者。我输入指令、调试代码、修改界面、发布内容,这些都是我的智力劳动。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而我就是作者。百度只是提供了生成工具,不是内容的创作者。
反驳二:网站作为计算机软件,受著作权法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
(八)计算机软件;
(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我的反驳:
我的网站是一个计算机软件(有代码、有界面、能运行),属于《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八项的明确保护范围。它是我智力劳动的成果,不是百度的。
反驳三:网站内容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受民法典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我的反驳:
我的网站是我投入时间、精力换来的成果,这是我的网络虚拟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和第三条,法律保护我的财产权利,任何人不得侵犯。
反驳四:实际管理者就是网络运营者,与域名无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网络运营者,是指网络的所有者、管理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
我的反驳:
我是这个网站的实际内容管理者。我每天登录、管理、维护它。根据《网络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我就是网络运营者。这一点,和域名是谁注册的没有任何关系。
反驳五:域名所有权不等于网站内容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
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对应逻辑:
域名只是一个地址,就像门牌号属于物业公司,但房子里的装修、家具、生活痕迹属于住户。我的网站内容、设计、文字,是我创作的,不是百度的。
反驳六:你和百度之间没有著作权归属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
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前款规定以外的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制作者享有。
我的反驳:
我的网站属于“前款规定以外的视听作品”。我和百度之间没有约定著作权归属。在这种情况下,由制作者(我)享有著作权。
总结一句话给李总:
李总,你说“我没有网站所有权”,但:
- ✅ 我是创作者 → 有著作权(《著作权法》第11条)
- ✅ 网站是计算机软件 → 受保护(《著作权法》第3条)
- ✅ 网站是虚拟财产 → 受保护(《民法典》第127条)
- ✅ 我是管理者 → 是网络运营者(《网络安全法》第76条)
- ✅ 我和百度无约定 → 著作权归我(《著作权法》第17条)
你拿“域名是百度的”来否定我的所有权,在法律上完全不成立。
我想说的:
尊敬的法官、各位陪审员:(我在一下就称呼大家为法官以及陪审员)
我今天站在这里,说实话,心里很复杂。我不是什么大人物,就是一个普通学生,平时喜欢在网上捣鼓点东西。今天来这儿,不是为了闹事,也不是为了博同情,只是想把这个事情原原本本说清楚,也让法官知道,我这个小孩,不是什么都不懂。
一、这个网站,是我一点一点做出来的
这个网站是我用百度AI工具生成的。我知道,平台是百度的,域名也是百度的子域名。但这就像我在淘宝开个店,店铺挂在淘宝上,但店里卖的东西、店里的装修、店里的招牌,都是我自己的。
我为了这个网站,花了很多时间:输入指令、调试代码、改界面、发内容。我不是程序员,很多东西我是一边查一边学。最后做出来的这个网站,不管别人怎么看,对我来说,它就是我的劳动成果,是我在网上的一个小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说,作品包括计算机软件和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我这个网站,有代码、有界面、能运行,它就是计算机软件,是我智力劳动的成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说,著作权属于作者,创作作品的自然人就是作者。我,就是那个创作者。
二、李总,你动了我东西,这是事实
后来发生的事,让我真的很难受。李总他多次进到我的网站里,改我的东西、弄出Bug、还给自己提权。我一个一个截图都留着,聊天记录也都在。
我不是技术高手,但我能看出来,我好好一个网站,被他搞得乱七八糟。有些页面打不开,有些功能用不了,原本能正常看的东西,全乱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写得清清楚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要受处罚。李总,你改了、你提权了、你造成Bug了,这就叫“干扰”,这就叫“不能正常运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也说,侵权行为危及他人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李总,你一直在动我东西,我有权让你停下来。
三、你说网站是百度的,不是我的——这话不对
李总一直拿“域名是百度的”说事,说我网站不属于我。我想问一句:如果我在淘宝开店,域名是淘宝的,那店里的东西就是淘宝的吗?我装修、我上货、我经营,最后别人进来砸我店,我就不能说话吗?
域名只是一个地址,就像门牌号。门牌号是物业的,但房子里住的、摆的、用的,是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说得很清楚:网络运营者,是指网络的所有者、管理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我每天登录、每天管、每天维护,我就是这个网站的实际管理者,我就是网络运营者。这一点,和域名是谁的,没关系。
四、你说AI生成的没有版权——这也是错的
李总还说,AI生成的东西没有版权。那我也想问:我用相机拍照,照片是不是我的?我用电脑打字,文章是不是我的?我用AI写代码,代码是不是我的?
工具是谁的,和成果是谁的,是两回事。我用了百度的工具,但网站是我做的,成果是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说,法律保护网络虚拟财产。我这个网站,就是我投入时间、精力换来的虚拟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说,作品是指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我这个网站,是我自己想出来的、自己改出来的,它有独创性。我截图、录屏,它能被复制。它就是作品。
五、你说我没有实际损害——那你改我东西算什么?
李总说,网站没下架、没瘫痪,所以没损害。那我问你:你把别人家墙涂得乱七八糟,房子没塌,算不算损害?你把别人作业撕了几页,书没全烂,算不算损害?
损害,不是非得全毁了才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说,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修改、干扰,造成不能正常运行,就是犯罪。你改我网站、造成Bug,就是修改、干扰,就是不能正常运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说,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犯。你动我东西,就是侵犯。
六、我已经道歉、关站了,但你还一直在吓我
我最难过的是,我后来知道这个网站模仿了别人的设计,我立刻就关了,也道歉了。我做错了,我认。但那之后,李总还在一直找我、吓我、发消息、改我东西。
我不知道我做错了什么,要被这样对待。我只是个学生,不是法外狂徒,也不是什么大人物。我做了一个小网站,犯了一次错,改了,然后被人追着不放。
七、我今天来这儿,不是为了要钱,也不是要谁坐牢
我只想让法官知道:
- 这个网站是我做的,我花了时间、花了心思
- 李总动了我的东西,我有证据
- 法律保护我这样的人,也保护我这样的东西
- 我希望他能停下来,别再动我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说,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要承担法律责任。我还没成年,法律应该保护我,而不是让一个大人一直欺负我。
最后,谢谢法官,谢谢大家
我今天说的每一句话,都是我自己的话。我不懂太多法律术语,但我查过、问过、也想过。我知道,法律不是只保护有钱人、不是只保护大公司。法律也保护像我这样,认真做事、犯了错就改、被人欺负了敢站出来说话的小孩。
谢谢法官。
更新日志:
3月2日:v1.0.0
持续更新,还回更新番外篇——(我网站的侵权状态)
小彩蛋:
1.

你别说啊,我会
2.

hhh,我有资格,就算这个网站是AI,自己不信自己去查!
全部评论 23
你是一个网站的站长,如果你连自己的网站都守不好,那就说明你需要改变了
4小时前 来自 重庆
2嗯
4小时前 来自 浙江
0只是个人观点
4小时前 来自 重庆
0没事
3小时前 来自 浙江
0
?我咋记得你是侵权了呢,子比的权
2小时前 来自 浙江
1这个又是另外一回事,可以私聊,我已经下架了
2小时前 来自 浙江
0李总就是因为这个打的你的网站
2小时前 来自 浙江
0网站被打很正常的是,而且你不会DDOS吗,你打回去呗
2小时前 来自 浙江
0
此人为一个见证者
2小时前 来自 云南
1笑点4解析:此人为一个见证者
2小时前 来自 湖北
0
d
2小时前 来自 云南
1你是一个网站的站长,如果你连自己的网站都守不好,那就说明你需要改变了
3小时前 来自 湖北
1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 顶顶顶顶顶顶顶d'd'd'd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
4小时前 来自 浙江
1加油
13小时前 来自 上海
1维权万岁
13小时前 来自 上海
1建议先别加油,等结果出来了再说,现在谁也不知道谁错谁对。
2小时前 来自 浙江
0
证据内容:
可以私信我
13小时前 来自 浙江
1d
2小时前 来自 云南
0
笑点解析:说不过了封我号
1小时前 来自 湖北
0你那个网站也不是不行,期待恢复
1小时前 来自 湖北
0https://app-9xp9pomt90jl.appmiaoda.com/
1小时前 来自 浙江
0这个是新的
1小时前 来自 浙江
0笑点解析:封禁我
1小时前 来自 湖北
0
d
1小时前 来自 福建
0算了你俩慢慢搞把,我也不大清楚,反正我看你俩谁被罚
2小时前 来自 浙江
0你用的百度AI我仍进去
2小时前 来自 浙江
0o
2小时前 来自 浙江
0不是太fw这AI,他以为你建了网站然后李总教唆另一个人攻击你的网站,等我重新弄一下
2小时前 来自 浙江
0算了他都不理解我在说啥
2小时前 来自 浙江
0
如果你相信AI的话我就把这些全扔给AI+客观的事实描述,看AI怎么说行吧
2小时前 来自 浙江
0三、你说网站是百度的,不是我的——这话不对
我认为你这里据的例子毫无价值,虽然淘宝不是你的但是商品的却都是你的。你的网站是由百度AI生成的,就代表网站主体都不是你的,你只是这个网站的创作者和维护者。
2小时前 来自 浙江
0嗯,谢谢提醒啊
2小时前 来自 浙江
0
我知道,平台是百度的,域名也是百度的子域名
我的网站也一样。域名是百度的,但网站的内容、设计、管理,都是我的。
行
2小时前 来自 浙江
0我记得你是没有付钱就使用了子比的网站架构,理论上是侵权的
2小时前 来自 浙江
0呃,应该是封面,毕竟AI也不是很好用
2小时前 来自 浙江
0那这个也算侵权,子比的
2小时前 来自 浙江
0对
2小时前 来自 浙江
0
此人是见证者,李总把我的号封了好几次
2小时前 来自 云南
0d
2小时前 来自 浙江
0。
2小时前 来自 云南
0我说咋不回消息
2小时前 来自 云南
0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
该条处罚的是“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行为。你描述的是“造成Bug”“影响秩序”,但网站仍可访问和使用,这与法律规定的“不能正常运行”有本质区别。3小时前 来自 湖北
0《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该罪是结果犯,需达到“后果严重”才构成犯罪。根据司法解释,“后果严重”指造成十台以上计算机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对二十台以上计算机系统中的数据进行修改、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等情形。你的网站仅是个人的、非经营的普通网站,对方的行为显然不满足上述任何一项门槛,刑事指控在法律上完全不成立。3小时前 来自 湖北
0







































有帮助,赞一个